公告日期:2020-04-17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德师报(函)字(20)第Q00269号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对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9年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并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0)第S0005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4月9日收到了发行人转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1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说明,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对问询函中需由会计师进行说明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注明,本回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报表格式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通知》)列示的格式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进一步论证该种披露方式是否符合《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依据。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4.1 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说明
公司原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对已完工未结算和已结算未完工进行单独列示,是基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芯片设计业务收入,与该业务收入相关的已完工但未与客户进行结算的款项与已经结算但尚未完工部分的款项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金额及占比的具有重大性的考量。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两个科目的核算要求,“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再者,参考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第四十一条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两个科目的定义,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因此,公司原在财务报表中对已完工未结算款项和已结算未实现收入款项进行单独列示。
公司原对未分配利润科目以累计亏损进行表述,是基于芯原目前尚处于亏损阶段,因此以“累计亏损”替代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
现对原申报报表的科目项目列示进行修改调整,芯原报表格式与《通知》列示的格式差异比对及修改说明如下:
发行人报表格式 《通知》列示的格式 修改说明
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1 已完工未结算款项 未有此科目
已修改报表及相关附注
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科目,
2 已结算未实现收入 未有此科目
已修改报表及相关附注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3 失列示在利润表减项科目下 列示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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