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1 月
目 录
一、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 20
三、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25
四、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 26
五、 第二次审核问询函问题 6...... 29
六、 第二次审核问询函问题 7...... 36
七、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 41
八、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 49
九、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 52
十、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6......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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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和 2019 年 12 月 4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768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1.1 根据问询回复,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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