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5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南亚新材资讯
2020-08-04 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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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光大证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光大证券相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光大证券签署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光大证券签署了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光大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大证券持有《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38 次审议会议审核同意,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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