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资讯
2020-06-16 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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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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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引言 ...... 3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4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问题一...... 6
第三节 签署页 ......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年 6 月 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针对《落实函》涉及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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