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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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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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6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7
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9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3
五、发行人的设立...... 1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 17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7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3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 35
二十四、结论意见...... 3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南亚新材、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南亚有限 指 上海南亚覆铜箔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江西南亚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南冠进出口 指 上海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南亚销售 指 南亚新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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