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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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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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引言 ...... 3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4
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问题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6
问题十二、关于同业竞争...... 7
问题十三、关于关联交易...... 17
问题十四、关于生产安全与环保处罚...... 18
问题二十七、关于前次申报...... 22
问题二十九、关于锁定期...... 23
第三节 签署页 ......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已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96 号”《关
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针对《问询函》涉及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
师出具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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