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梁战果、关建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4 月 15 日-2024 年 4 月 1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关建华、郭文倩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实地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2、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4 年 1 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0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上述函件指出公司与河南锦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关联方 2022 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度预计金额,公司未对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对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决定书》所述事项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沟通。
2023 年 12 月及 2024 年 1 月,公司分别收到河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发的《警示函》及《决定书》,上述函件指出公司与河南锦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关联方 2022 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度预计金额,公司未对超出预计金额的关联交易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对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决定书》所述事项已进行切实有效的整改,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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