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问题 1:关于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披露:(1)采用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方法时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如何保证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方式下报告期各期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报告期各期均存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节点、未将服务内容划分为明确的阶段或验收节点、也未明确约定验收与付款时点对应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基于实际业务执行时与客户协商来获取各节点的验收文件、并据此分阶段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如何保证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行人对上述合同分阶段验收并确认的收入是否具有收款权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报告期各期未约定阶段性验收节点的合同数量、金额及占比。
请发行人说明:(1)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是否同样依赖会计师的函证,管理层的报表编制责任与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能否清晰划分;(2)报告期各期书面验收方式下对前期收入补确认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涉及的合同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影响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准确性;(3)发行人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方法在新收入准则下的适用性、可行性、合规性及相关影响 。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对非书面验收方式所确认收入的具体函证方式,函证内容及回函内容能否体现合同各阶段工作完成的期间,获取的收入确认截止性的外部证据,能否为收入确认期间提供准确依据。
1.2 发行人回复
(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是否同样依赖会计师的函证,管理层的报表编制责任与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能否清晰划分
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依据经客户确认的验收单,或者在特定期间内
其他验收形式(2017 年占比 44.16%及 2018 年占比 28.32%)并经内部审批后的
依据入账,并不依赖会计师函证。公司根据上述验收依据,记录收入明细账,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师根据收入明细账的金额编制并发出函证,取得独立审计
证据。管理层的报表编制责任由管理层承担,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由会计师承担,双方的责任能够清晰划分。
(二)报告期各期书面验收方式下对前期收入补确认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涉及的合同数量、金额及占比,是否影响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准确性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将收入确认方法变更为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在完成阶段性成果并取得客户确认时确认收入。公司在 2017 年底对 2017 年验收的项目确认了收入,并对 2015 年及 2016 年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了补充确认并更正了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不涉及对报告期的收入进行补充确认。
由于历史的交易惯例并未提出过需要进行书面验收的需求,出于便捷交易的考虑,客户更倾向于会面、电话、微信等简单容易的方式进行验收。2017 年度公司确认的收入并不存在补充确认的情况,只是在验收形式上比较多样,不够规范,2017 年底变更收入确认方法后,公司加强了对于书面验收文件的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友好协商和努力争取,2018 年之后,客户逐渐接受书面的验收形式。
公司在报告期并不存在对前期收入进行补确认的情况,收入均在交易完成的当期与客户确认验收,不影响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准确性。
(三)发行人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方法在新收入准则下的适用性、可行性、合规性及相关影响
经公司评估,公司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不存在显著差异,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无需对收入确认方式、确认金额和确认时点进行调整。
公司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的方法符合新收入准则,具有适用性及合规性。公司目前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和内控制度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无需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具有可行性。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
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分阶段验收并确认收入,是基于合同中约定的最小可拆分服务单元,对于每个服务单元,在完成并取得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服务单元即为履约义务,并以合同约定或者报价单的形式确定及分配交易价格。现行收入确认政策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的交易实质,公司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无需对收入确认方式、确认金额和确认时点进行调整。
1.3 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对非书面验收方式所确认收入的具体函证方式,函证内容及回函内容能否体现合同各阶段工作完成的期间,获取的收入确认截止性的外部证据,能否为收入确认期间提供准确依据
会计师对于非书面验收与其他方式的验收采用统一的函证方式,均为积极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