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慧辰股份资讯
2020-04-08 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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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11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下发的上证科
审(审核)[2020]18 号《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四轮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第四轮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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