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职责......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3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4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6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6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8
第九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
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
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他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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