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88458 证券简称:美芯晟 公告编号:2024-024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1.00 万股的
1.87%。其中首次授予 12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5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7%,预留授予部分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
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1.00 万股的 1.87%。其中首次授予 12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 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7%,预留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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