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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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2024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PharmaLimited)(以下简称“诺诚健华”、“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诺诚健华 2024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项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首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适用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发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2024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2024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 诺 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以及本次授予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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