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开展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执业准则,能够按照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企业内控控制情况,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了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潇、 李映红、 胡宗亥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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