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外山资讯
2024-05-16 1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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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24 年5 月 16 日召开,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范央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 年5 月16 日14:0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 号8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光勇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9,94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928%。通过现场参会等方式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取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1,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15%;反对28,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911,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15%;反对28,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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