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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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律意 2024 第 00956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汇成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指派本所卢贤榕律师、陈磊律师、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 为经办律师。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有关重大事项、对《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1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为准,前述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 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新增的简称、释义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的
《审计报告》 指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健审〔2022〕278 号”、“天
健审〔2023〕2878 号”和“天健审〔2024〕2278 号”审
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4〕5427 号的《关于
告》 指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
的鉴证报告》
晶汇聚芯 指 合肥晶汇聚芯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晶合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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