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1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RUI LAW FIRM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瑞证字[2019]STXC-006号
致: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赛特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瑞证字[2019]STXC-0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瑞证字[2019]STXC-002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瑞证字[2019]STXC-003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19年10月13日出具《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瑞证字[2019]STXC-004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又于2019年11月10日出具《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瑞证字[2019]STXC-00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704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意见落实函》要求律师进一步核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释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除外。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意见落实函》之问题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6年发行人与前员工简达贞之间相关诉讼的原因、具体案情、诉讼结果以及执行情况,是否依然存在潜在纠纷及对发行人稳定经营的影响;(2)发行人完善员工入职离职流程、竞业禁止和保密措施的相关制度安排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五/(二)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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