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6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RUI LAW FIRM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二)
二〇一九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4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二》涉及的相关问题...... 5
一、《审核问询函二》之问题6:关于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5
第二部分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重要事项的更新和补充...... 8
一、 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 ...... 8
二、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三、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瑞证字[2019]STXC-004号
致: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赛特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和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会〔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瑞证字[2019]STXC-001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瑞证字[2019]STXC-002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瑞证字[2019]STXC-003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7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二》要求律师进一步核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时鉴于发行人对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于2019年10月2日出具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692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经复核,本所律师需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释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除外。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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