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4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会专字[2019]7295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9]7295 号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48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问询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问题 1:
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于 2015 年申报创业板,2016 年终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撤回原因,相关情形是否消除;(2)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3)前次申报时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核心技术、主要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与本次的差异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撤回原因,相关情形是否消除
(一)前次申报的简要过程
2015 年 5 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151143 号)予以受理并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出具了《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143 号),公司未提交反馈回复文件。
2016 年 7 月,公司和前次申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主动要求撤回公司前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6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作
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415 号),决定终止对相应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二)撤回原因
公司撤回前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为:1、核心产品涉及的专利诉讼截至撤回申请时仍未有明确结果,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了较大影响,2015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950万元;2、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改善产品及股本结构,可能引起股权变动。
(三)前次申报撤回原因相关情形已经消除
本次申报期间,前次申报撤回原因相关情形已经消除,不会对本次申报科创
板事项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1、核心产品涉及的专利诉讼已经有明确结果,且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1)核心产品涉及的两项专利诉讼均已经有明确结果
①松下电器 ZL00819446.7 号专利相关诉讼主要过程及结果
2014 年 1 月,松下电器以公司生产的真空绝热板侵犯其 ZL00819446.7 号专
利(隔热箱及其所用的隔热材料)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生产的真空绝热板具有 ZL00819446.7 号专利权权利要求 17-25 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松下电器 ZL00819446.7 号专利权的真空绝热板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等;2014 年 3 月,公司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交 ZL00819446.7 号
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审定后,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
求 17-25 项(涉及真空隔热材料)的内容无效;2014 年 9 月,松下电器申请撤回
起诉并得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2014 年 10 月,因不服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松下电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同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2016 年 3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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