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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