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 5
第二节 正 文...... 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8
十三、 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 011 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正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弦电气
正弦有限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
使用的公司名称
无锡分公司 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武汉正弦 指 武汉市正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天津宜智达 指 天津宜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0年4月28日注销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指 正弦电气、无锡分公司和武汉正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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