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1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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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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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科意字[2019]第 008-04 号
致: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理解和使用。
一、关于发行人前次申报撤回情况。发行人曾于2015年1月申报创业板,后撤回。2016年11月,发行人由于以下原因未更新财务资料, 导致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审查:发行人生产并经经销商销往终端医院一批未经注册但明确为科研用途的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经销商和医院因此受到药监局的处罚,相关
机构尚未明确认定发行人在此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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