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南京西路 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 13 楼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文号:达辉京证字[2024]第 H144001R02 号
致: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钜泉科技”或“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中国境内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时应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境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1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钜泉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4月 16日 14点 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丹桂
路 835 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丹桂路支行)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3月 23日公告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中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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