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益昌资讯
2020-12-09 1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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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09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0〕3-29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972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意见落实函所提及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请发行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少部分客户在决定更换为发行人设备后,会有处理旧设备的需求。请进一步说明上述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落实函问题第二条第(1)点)

一、请进一步说明上述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荆州市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光电)、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宙光电)、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台股份)、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光电子)销售公司新设备,以及采购该等客户其他品牌的旧设备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公司采购的旧设备均非公司向该等客户销售的设备。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客户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国星光电 274.87 7,789.80

弘晟光电 1,025.75

中宙光电

晶台股份[注] 864.25 1,412.07

亿光电子 439.66 1,510.51 1,692.24

合计 1,740.27 1,510.51 9,482.04

(续上表)

客户名称 2018 年 2017 年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采购旧设备金额 销售新设备金额

国星光电 5,073.59 2,214.00 3,661.54

弘晟光电 409.23 2,793.50 215.38 1,120.51

中宙光电 60.26 328.21 261.37

晶台股份[注] 3,177.59 200.00 5,502.14

亿光电子 263.79 279.09

合计 673.02 8,206.44 2,957.59 7,843.42

[注]向晶台股份销售新设备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其销售金额和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且终端客户是晶台股份的金额

(一) 公司与中宙光电的既销售又采购构成一揽子交易,与其他客户的既销售又采购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涉及对一揽子交易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当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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