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一)(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益昌资讯
2020-10-19 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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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9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益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
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鉴于广发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暂停广发证券保荐机构资格 6 个月。经双方协商,公司改聘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履行了完整的保荐工作程序,并对广发证券出具的文件和相关工作底稿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对2020 年 1-6 月份的数据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报告所用简称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2020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涉及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新荣、宋昌宁。胡新荣直接持有公司49.13%的股份,并通过春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2.94%股份的表决权;宋昌宁直接持有公司40.20%的股份。2017年初至2019年12月,胡新荣直接持有发行人50%以上的股权;2017年初至今,胡新荣控制50%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律师工作报告,2020年2月24日,胡新荣与宋昌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胡新荣、宋昌宁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冲突解决机制、一致行动期限等。

请发行人:(1)结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胡新荣控制50%以上的表决权,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认定胡新荣、宋昌宁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2)提供《一致行动协议》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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