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益昌资讯
2020-06-30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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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30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科意字[2020]第 003-01 号
致: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
[2020]169 号《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新荣、宋昌宁。胡新荣直接持有公司 49.13%的股份,并通过春江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2.94%股份的表
决权;宋昌宁直接持有公司 40.20%的股份。2017 年初至 2019 年 12 月,胡新荣
直接持有发行人 50%以上的股权;2017 年初至今,胡新荣控制 50%以上的表决
权。根据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2 月 24 日,胡新荣与宋昌宁签订《一致行动协
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胡新荣、宋昌宁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冲突解决机制、一致行动期限等。请发行人:(1)结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胡新荣控制 50%以上的表决权,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认定胡新荣、宋昌宁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2)提供《一致行动协议》备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参照相关监管要求核查二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是否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并发表核查意见。(《问询函》问题 1,“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之“1.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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