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 6
三、结论性意见 ...... 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限制性股票 指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及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本次作废 指
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相关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监管指南 4 号》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激 励 计 划 ( 草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66号
致: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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