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的回复(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光新材资讯
2020-05-12 18: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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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2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0]277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0 年 4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1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问询函1.关于专利授权许可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7的回复,公司的药芯焊环产品适应下游自动化生产的趋势,报告期内已向广东美芝批量供货,公司拟在压缩机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客户中推广药芯焊环产品。但这些客户需要进行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采用高频焊工艺会涉及到压缩机结构的变化,由此担心会侵犯广东美芝压缩机结构件的相关专利,所以公司经过与广东美芝协商,取得了广东美芝相关专利的授权。

由于尚处于药芯焊环市场推广,与授权专利相关业务尚未批量供货,所以发行人未因广东美芝“旋转式压缩机”专利许可实际支付费用。公司通过一次
性的费用支付获得了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另外5件与药芯产品相关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为止。

请发行人说明:(4)结合专利实施许可期限说明上述专利许可费的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专利实施许可期限说明上述专利许可费的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芝)“旋转式压缩机”专利许可

根据公司与广东美芝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关于“旋转式压缩机”(专利号:ZL 201310395571.5)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的范围:广东美芝同意公司及公司指定的关联客户将被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用于使用公司焊料的压缩机。许可的期限:至专利权期满为止,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33年9月3日止。

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按焊料重量计算,即第三方在实施该专利技术期间,除美的集团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客户每使用1公斤从公司购买的焊料,公司应向广东美芝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支付方式:公司应当按月统计销售数量,并在次月十五日之前向广东美芝备案,每半年为支付周期,及时支付相关专利使用费。

该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情况如下:

公司与松下万宝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合理化样品试作依赖书》,向松下万宝供应少量样品,因数量很少,专利许可费用尚未支付,但公司已与广东美芝沟通备案。由于药芯焊环产品尚处于在压缩机行业其他客户进行市场推广阶段,除向包括广东美芝在内的美的集团下属企业批量供货以及向松下万宝供应少量样品外,并未向除美的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压缩机行业客户批量供应药芯焊环产品,所以发行人未因广东美芝“旋转式压缩机”专利许可实际支付费用。

由于发行人向松下万宝提供样品所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金额很小,且尚未
正式开展批量销售业务;对其他第三方压缩机行业客户也没有实现药芯焊环产品的销售,故公司暂未计提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广东美芝5件与药芯产品相关的专利许可

2018 年 11 月 22 日 , 公 司 与 广 东 美 芝 签 订 《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BP10102018110125)》,广东美芝同意向公司授权所要求的专利许可,公司通过一次性的费用支付获得了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另外5件与药芯产品相关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专利权期限届满日(2033年)为止,同时约定公司及公司的关联客户可以将许可的专利技术用于生产使用公司焊料的压缩机产品上。为取得上述5个专利的使用权,公司于2018年12月一次性支付了固定金额的专利授权使用费,由于预计会为企业未来带来收益,公司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无形资产,并取既定会计政策10年与相关专利权届满年限孰短作为摊销年限,按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的5项专利授权许可使用费计入无形资产中,按较短年限分年度摊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人员,了解与专利许可合同签署的合作背景及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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