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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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2020】第 0165 号
二〇二〇年三月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4 ......4
二、《问询函》问题 5 ......6
三、《问询函》问题 8 ......8
四、《问询函》问题 11 ......10
五、《问询函》问题 17 ......12
六、《问询函》问题 18 ......13
七、《问询函》问题 19 ......17
八、《问询函》问题 20 ......21
九、《问询函》问题 37 ......2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2020】第 0165 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
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观报字【2019】第 00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2019】第 073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
01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印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15 号《关
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4
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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