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工大高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工大高科资讯
2024-04-25 17: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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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
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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