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66:昊海生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昊海生科资讯
2020-02-14 18: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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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上海昊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发出了《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如下: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由原“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46 号古北湾大酒店五楼多功能厅”变更为“中国上海市长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24 楼”,除了前述更正补充事项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 14 时在中国上海市长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24 楼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侯永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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