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光云科技资讯
2024-04-25 1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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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其他指定
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项”)。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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