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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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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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能,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评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确保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对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评估;

(三)对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出建议;

(四)监督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本人出
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若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网络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等)发出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文档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若存在反对意见,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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