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建龙微纳资讯
2024-05-10 1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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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
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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