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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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五)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富淼科技”)的委托,担任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30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问
询》”),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
具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77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
询》”),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就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期间所涉及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及的上交所《第一轮问询》《第二轮问询》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涉及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上市委问询》的有关问题的补充核查,本所律师于 2020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反馈问题》”)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和调整,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及结论,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已出具律师文件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一并使用,如已出具律师文件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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