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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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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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13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邮编 100028)

电话:(86-10) 6440 2232 传真:(86-10) 6440 2915

网址:www.zhonglunwende.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富淼科技”)的委托,担任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应具备的实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
核查。本所律师已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保证:(1)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2)该等文件资料为原件的,其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并且有效;(3)该等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其所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并且有效,并为有权人士或机构签署或出具;(4)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内容和所作的陈述、说明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持续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5)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在上述基础上,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走访、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律师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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