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6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677 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楷体、加粗
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目 录
问题一......3
问题二......3
问题三......5
问题四......14
问题一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发行人大部分产品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每年环保支出较高,存在因环保监管政策趋严而被限产或遭受处罚等风险。
回复:
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按重要性进行排序,并完善修改“因无法满足趋严的环保政策导致的限产、停产或处罚风险”如下:
“公司的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和能源外供业务属于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保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若公司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则有可能被限产、停产或面临受到环保处罚的风险。2017 年,因公司单体一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环保投入较高,报告期内的环保投入分别为 1,086.02 万元、2,728.62
万元和 2,316.94 万元,若未来相关环保标准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未来如果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排污违规、污染物泄漏、污染环境等情况,将面临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的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二
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说明环保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环保支出核算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的环保支出金额分别为 1,086.02 万元、2,728.62 万元和
2,316.94万元,包括环保设备购置及建造支出、三废处理支出和日常维护支出。
公司的环保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以及费用性支出,其中资本性支出主要是环保设备购置以及建造,费用性支出主要是三废处理支出和日常维护支出。报告期各期,资本性环保支出和费用性环保支出的金额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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