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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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1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6
问题 1:关于公司基本情况...... 6
问题 2:关于股东及持股比例...... 15
问题 8:关于招投标...... 20
问题 11:关于无形资产 ...... 29
问题 12:关于主要客户和订单...... 32
问题 24:关于募集资金运用...... 37
问题 25:关于专利诉讼...... 45
第二部分:对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 49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9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49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5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2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5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6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5
十八、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6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8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68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海通、保荐机构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复 指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洁环保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复洁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上海复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复洁 指 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复洁
环保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江复洁 指 浙江复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广东复洁 指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众洁投资 指 上海众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隽洁投资 指 杭州隽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之一。
邦明创投 指 上海邦明科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上海邦明科兴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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