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3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宏力达资讯
2020-09-22 1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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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发行人”)拟在 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宏力达已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签署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为实际控制华泰联合证券 的证券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通过华泰创新参与宏 力达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

一、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业务描述: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框架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 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 务。

经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 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 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 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7. 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 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9. 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25,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5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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