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宏力达资讯
2020-07-29 17: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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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9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二零二零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宏力
达”)收到贵所于 2020 年 7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11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楷体、加粗


一、请发行人提交2020年半年度未审数及三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并按照《关于科创板申报及在审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如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回复: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信阅字[2020]第 28-00003 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随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一并提交。

一、招股说明书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的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处,更新披露了 2020 年半年度财务信息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2020 年三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并以楷体加粗形式标注。具体如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经审阅的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师对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0]第 28-00003 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6 月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年末/上年同期的
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0/6/30 2019/12/31

资产总计 115,343.51 104,032.42

负债合计 35,253.57 39,967.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80,089.93 64,064.79

利润表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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