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问询函回复意见(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宏力达资讯
2020-07-21 17:09:0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7-21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二零二零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宏力
达”)收到贵所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8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关于招投标 ......3
问题 2、关于行业发展与市场竞争 ......12
问题 3、关于核心技术来源与业务演变 ......29
问题 4、关于千江(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7
问题 5、关于转售 ......42
问题 6、关于单位工时 ......47
问题 7、关于与德普乐的交易 ......55
问题 8、关于销售费用同行业对比 ......58
问题 9、关于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62
十、保荐机构在充分核查基础上的总体意见 ......79

问题1、关于招投标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业务订单获取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中标供货等,均合法合规。因发行人的配电网智能设备属于传统配电网线路中增强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辅助设备,并非实现配电线路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发行人业务不属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范畴,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电网的采购管理规定。此外,公司销售模式包括中标供货,系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正常商业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1)“智能柱上开关和故障指示器等配电网智能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必须的设备、材料”的依据,该表述与发行人转售模式下的客户多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是否矛盾;(2)中标供货是否实质上属于转标,该等销售模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以及报告期内项目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的情形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项目数量、金额及核查比例等,说明相关核查是否足以支撑核查结论。

回复:

一、 智能柱上开关和故障指示器等配电网智能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必需的设备、材料,该表述与发行人转售模式下的客户多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不存在矛盾

(一)智能柱上开关和故障指示器等配电网智能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必需的设备、材料,发行人的产品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