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5月)
宏力达资讯
2024-04-25 1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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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证件号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证件号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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