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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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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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22A、23A、24A 层


目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 ...... 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四、发行人的业务 ...... 12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3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九、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2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十五、结论意见 ...... 26

第二部分 历次问询函信息更新 ...... 28

一、《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1、关于双方合作 ...... 28

二、《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主要产品及工艺 ...... 39

三、《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采购情况 ...... 42

四、《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8、关于新三板挂牌 ...... 46

五、《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9.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58

六、《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9、关于惠州高视 ...... 59

七、《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关于深科达半导体 ...... 6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且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审核问询函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了[2020]0012903号《审计报告》。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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