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禾川科技资讯
2024-07-04 16:09:1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7-05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
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各股东做出相关说明,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公司应进行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