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江生物资讯
2024-05-13 19: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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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643 号
致: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之江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之江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 2388 号 8 幢 102。经
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11、《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1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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