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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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 6
一、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0:关于股东特殊权利...... 10
二、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1:关于 ESOP...... 16
三、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2.1:关于境外投资手续...... 19
四、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2.2:关于境外投资手续...... 23
五、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3:关于资质证书...... 24
六、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7.3:其他 ...... 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2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此前,本所已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66 号,以
下称“《第一轮问询函》”),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青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下发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50 号,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根据《第二轮问询函》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描述或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验。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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