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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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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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 律 意 见 书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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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7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7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 2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就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
理解、判断和引用。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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