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5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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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5
一、 《落实函》问题 2:网络安全审查情况...... 6
二、 《落实函》问题 3:侵权纠纷情况 ......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汉坤(证)字[2020]第 P2016100085-O-5 号
致: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此前,本所已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北
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关
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
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
出具了《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发了《发
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称“《落实函》”),本所现根据《落实函》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描述或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就《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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