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6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七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目 录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 4
二、《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6“关于新增诉讼”...... 8
三、《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之 7.3...... 17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于 2020 年 4 月出具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0 年 6 月出具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与《法律意见书》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06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问询回复,2016 年 8 月 19 日,共同实际控制人袁美和与谭文清签署
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期
间,同时双方确认,自 2010 年 1 月 19 日至该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实际上已
经按照相关条款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协议约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即以持股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有效期是否明确,该等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袁美和与谭文清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的实际解决情况,相关约定能否充分、有效地保持控制权稳定,如需采取相关完善措施,亦请明确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其依据、理由。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共同实际控制人袁美和与谭文清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
2.访谈了袁美和与谭文清,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会议文件与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了解其签订及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情况;
3.查阅了袁美和与谭文清出具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查阅了格林美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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