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欧科亿资讯
2020-06-18 18: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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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8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六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目录


目录...... 1
第一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 4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格林美入股发行人”...... 4

二、《问询函》问题 10“关于环保”...... 25

三、《问询函》问题 15“关于金田锯业持续性关联交易”...... 31
第二部分 发行人的最新变化 ...... 3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5

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5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四、发行人的税务...... 38

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0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于 2020 年 4 月出具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情况的变化,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发生变化的
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一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格林美入股发行人”

2016 年 8 月,格林美(002340.SZ)入股发行人,根据公告,其目的是为了
打造有核心竞争力的“材料-硬质合金-数控刀具”产业链,进行资本、技术以及市场资源的合作与整合。格林美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500.24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格林美主要从事废弃钴镍钨铜资源与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以及钴镍钨粉体材料、电池材料、碳化钨、金银等稀贵金属、铜原料与塑木型材等。格林美提名其财务总监穆猛刚为公司董事,提名其钴镍钨销售副总经理兼长沙办事处主任谢敏华为公司监事。公司财务总监梁宝玉 2016 年 8 月至2018 年 7 月曾任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红涛 200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曾历任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发展部项目经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2 月,公司向格林美控制的荆门德威采购碳化钨、钨粉、电解料等原材料,金额为 646.85 万元,占 2017 年度营业成本比重为
2.08%,2017 年 2 月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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