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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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技术开发......第 1—7 页
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2〕179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落实函所提及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光学、中润光学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落实函第 1 题)
发行人技术开发业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客户因研发新技术或解决技术难题需要镜头样品或光学设计方案配合,技术开发业务完成后,客户不再向公司继续采购相应产品。另一类为基于客户的定制化产品需求,公司向客户交付技术开发成果后,客户后续可能继续与公司签订量产采购合同,形成光学镜头的销售收入。第一类技术开发业务提供主体为日本木下光学,第二类技术开发业务提供主体为母公司及子公司台湾中润。木下光学主营光学镜头设计、试制业务为主的技术开发业务,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计入技术业务收入、成本,未计入研发费用;对于其为发行人新产品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于合并层面计入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1)说明木下光学不同客户之间各项履约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方式,履约成本在发行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划分是否恰当;结合不同合同技术开发难度及对应履约成本金额,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履约成本计入发行人履约成本的情形,计入合并层面研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准确;(2)第二类技术开发服务是否均单独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是否存在量产采购合同中包含技术开发需求的情形,如
是,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业务经营,说明相关技术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2 号》中“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
理”的相关要求;(3)说明对各类模具的会计核算方法,母公司及各子公司核
算方法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 说明木下光学不同客户之间各项履约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方式,履约成
本在发行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划分是否恰当;结合不同合同技术开发难度及对应
履约成本金额,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履约成本计入发行人履约成本的情形,计入
合并层面研发费用的金额是否准确
1. 说明木下光学不同客户之间各项履约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方式,履约成本
在发行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划分是否恰当
木下光学主要从事精密光学元组件的设计、试制。试制业务主要依据客户需
要试制并交付样品,对应客户均为独立第三方客户;设计业务主要为母公司提供
光学镜头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如产品设计、技术指导等,较少为独立第三方客户
提供设计业务,交付设计图纸;其他业务系为独立第三方客户制作光学测量元件
的原器及为母公司提供相关的治工具。
木下光学按照业务类别和客户分类,对应履约成本金额及其占比列示如下:
履约成本金额(万元)
项 目 2022 年 占比 2021 占比 2020 占比 2019 占比
1-9 月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试制业务 638.92 81.21 901.53 78.72 953.09 84.22 504.69 75.58
其中:独立第三方客户 638.92 81.21 901.53 78.72 953.09 84.22 504.69 75.58
设计业务 67.18 8.54 95.67 8.35 60.66 5.36 35.03 5.25
其中:母公司 61.62 7.83 83.36 7.28 52.20 4.61 26.97 4.04
独立第三方客户 5.56 0.71 12.3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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